雇主申請資格
1. 公司設立於臺北市,實際工作地點也需在臺北市。
2. 需向臺北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求才登記。
3. 身心障礙者之勞動條件需符合勞動法規。
4. 為身心障礙者投保公(勞)保及健保。
弱勢身心障礙者認定
1. 4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。
2. 符合支持性就業 (需經由北市勞工局職業重建管理員進行專業認定後,方取得申請資格)。
3. 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求職登記
4. 全職工作者,每月薪資需達法定基本工資。
5. 計時工作者,時薪需達每小時66元,每月工時需滿80小時以上。
申請時間
1. 第一階段(第1個月~第3個月)
(1) 雇用滿三個月者,於第四個月起算一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(2) 雇用未滿三個月者,於雇用關係結束日起算一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2. 第二階段(第4個月~第6個月)
(1) 雇用滿6個月者,於第7個月起算一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(2) 雇用未滿6個月者,於雇用關係結束日起算一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獎勵金計算方式
1. 第一階段(第1個月~第3個月)
→【第1個月實領薪資+第2個月實領薪資+第3個月實領薪資】*2/3=NT$$≦10000元
2. 第二階段(第4個月~第6個月)
→【第4個月實領薪資+第5個月實領薪資+第6個月實領薪資】*1/3=NT$$≦5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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